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故“常州裕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裕洋不锈钢制品生产项目”竣工验收在本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14日。
内容附件: 网站公式版 常州裕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裕洋不锈钢制品生产项目)
内容附件: 三同时验收意见——常州裕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制品生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