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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中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第十六条指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二十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相关流程

企业发改备案、土地手续等→→与环评单位签订合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上报环保主管部门→→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后,企业才能开展项目相关建设工作,否则属于“未批先建”

3、时间进度

根据建设项目内容、审批流程等,环境影响评价大概所需的时间如下:

报告表:约1~2个月(包括报告编写、公示及取得批复)

报告书:约3~4个月(包括报告编写、评审、修改、公示及取得批复)企业最好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预留充足的时间。

4Tips

企业取得环保手续后方可以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正式投产前需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只有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才能正式投产运行。所以,不要认为取得环评批复就一切 OK 了,后面的竣工验收具体见一下链接:


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材料清单及申报表可通过以下链接下载:

 

复件 文档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资料清单及环评流程

 

复件 文档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工业类)

 

复件 文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区域开发类)

 

复件 文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饮食娱乐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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